张继科的声明若有违事实是否需担责 若属实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3-04-04 09:23:09

  近日,知名乒乓球运动员张继科陷入舆论风波。

  有网友爆料,张继科或涉D债纠纷,还用女明星私密视频抵债。

  3月30日,张继科工作室发文否认传闻。次日,疑似知情人士发文称张继科传播女明星视频事件属实,“张继科的债务以及视频问题,并不简简单单是明星们的‘八卦’,而是由此引发了一桩严重的刑事案件”。

  4月2日,该事件进一步发酵。在张继科代理律师通过微博回应“目前已就侵权情况开展取证工作,将对侵权用户提起诉讼”后,一博主再爆猛料,发布了张继科的一份借贷合同。

  知名运动员、女明星隐私、巨额D债、敲诈勒索等要素交织在一起,一时间,群众疯狂“吃瓜”。4月3日,张继科代言品牌“安踏”疑似删除其相关宣传物料,安踏客服回应媒体称,“目前已终止和张继科的所有合作”。

  4月3日,《法治日报》记者致电张继科代理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曙光,对方表示“还未起诉,作为代理人暂时不做任何回应”。

  目前,该事件尚未盖棺定论,但背后法律问题值得关注:D债要还吗?传播他人私密照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为此,法报君特别邀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聂洋城为大家逐一解答。

  记者:爆料称,张继科不慎染上赌瘾,导致其在很短的时间内欠下1.9亿巨额D债。生活中,也会听到有人因**欠下债务后无力偿还。欠了D债还不起怎么办?

  聂洋城:D债可以不用还。**是一种民事行为,但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明令禁止**,“不得**”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D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借款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引发民间借贷案件时,即使对方以D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还款的,也不会获得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支持。

  但借别人的钱**不是D债,还是要还的。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或者参与**的,可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以**为业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记者:根据爆料,张继科因无法偿还D债,将前任女友某女星的私密视频发给了债主。近年来,个人隐私被泄露事件并不罕见。传播别人私密照或私密视频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聂洋城:传播他人私密视频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我国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如果故意传播私密视频,且该视频可能被认定为含有YH内容,对此进行广泛传播则有可能构成传播YH物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YH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YH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广泛传播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传播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被传播的内容被较大范围的人群所知悉,传播对象通常为不特定或特定的多数人。向一人提供YH物品虽也可称之为“传播”,但除非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即如果是小范围传播,基本需要受害者自行报警。但若造成严重后果,如私密视频被全网传播,构成传播YH物品罪的传播行为的,警方将介入调查。

  记者:根据爆料,张继科因**欠债而泄露了女明星私密视频,该女星被债主以此勒索钱财,随后该女星报案,债主被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目前仍在服刑中。如果该爆料属实,张继科在该案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聂洋城:若该爆料为实,张继科的债主向该女星勒索钱财,极有可能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张继科是否承担责任,视其是否与债主构成共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若二者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则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如果张继科将私密视频给了债主,并与其进行合谋,包括共同商议等,对该女星进行敲诈勒索,二者的共同行为导致了共同的犯罪结果,则二者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反之,如果张继科不具备与债主共同敲诈的故意,未参与敲诈勒索的环节,只是将私密视频卖给或以其他方式转给债主,则不认定为共犯,即无需为债主的敲诈勒索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存在合谋,现实中取证不易,需要债主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录音等。

  记者:此次风波中,张继科工作室发布声明称“张继科先生无任何债务纠纷,更不存在损害他人隐私以求自保之情况,谣传内容纯属捏造”。如今发布声明是公众人物回应热点事件的常用形式,公众人物工作室发布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声明中有违背事实的内容,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

  聂洋城:工作室发布的声明一般用于对公众表态,只是一种对外公开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其中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等情节,对他人产生不良影响的,也可能侵犯名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法律声明中具有违背事实的内容,导致他人人格及名誉的毁损,并且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记者:张继科工作室还转发了一份律师声明,称目前已就侵权情况开展取证工作,将对侵权用户提起诉讼。网上一直流传着“绯闻是真的就告名誉权侵权,假的才告诽谤罪”的说法,请问这一说法是否属实?为什么明星不告“诽谤”而要告“名誉权侵权”?

  聂洋城:选择以名誉权侵权或者诽谤罪起诉,关键不在于“传播的绯闻的真假”,而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判定该侵权行为及危害结果是否可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刑事和民事的立案条件不同,对于“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要求也不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等情况。“明星八卦绯闻”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并不足以构成诽谤罪。

  即使绯闻是真的,也不意味着发布信息的人无需承担责任,而是要看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若发布的信息涉及个人信息、隐私等,则可能成立名誉权侵权。具体而言,需依据其行为判断是否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存在诽谤、侮辱等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他人名誉;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名誉权侵权”是否胜诉判断被传播的绯闻的真假,因名誉权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诽谤,亦包括侮辱等其他侵权行为,需要我们进一步理性分析和判断。